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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事宜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12年4月1日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均須向香港海關申領牌照。在沒有香港海關發出的牌照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6個月。
本行對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如找換店等)的經營金錢服務牌照("牌照")相關事宜有豐富經驗。我們在此範疇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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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擊洗錢條例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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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客戶前住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進行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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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戶與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就牌照事宜進行交涉,包括牌照申請,牌照續期,牌照被暫停吊銷或遭撤銷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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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就香港海關對牌照的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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